
医美“盗窃”项目被罚返一赔三,诈骗行为受到严惩!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,杜某在微信上向一位名为“XX医院李2”的工作人员咨询了医疗美容“超声刀”项目。该工作人员自称“新城区某特定门诊部的李2”,向该门诊部的顾客索要,并介绍“超声刀优惠8800元/小时,聚氨酯12800元起”。当日,杜某前往××门诊部支付12800元后接受治疗。手术后,杜某某对结果不满意,认为自己做的项目是“黄金微针”,而不是之前咨询过的“超声刀”。李解释道:“我们的‘超声刀’是杰西品牌,也叫再希斯,和‘黄金微针’是同一个品牌。”手术后第二天DU发现,发票名称显示“*医疗服务*美容服务”,并注明“射频除皱(仪器)”。杜某某通过“12315”平台向特定门诊科室投诉,称已完成的项目与就诊付费项目不同,但退款请求被拒绝。 1月19日,杜某某发现就诊记录中治疗项目一栏为“黄金射频”。梁某签字确认为医生,杜某某未签字。 3月18日,当杜某再次询问时,李某回答:“当时做的‘射频增强’是H‘超声’没有说。”随后,杜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门诊部返还服务费12800元,并支付三倍费用。他们有服务合同。并 select.y 决定特定门诊科室应返还服务费12800元,赔偿损失38400元。某特定门诊不服判决,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重点称其尚未聘用或允许“李某”从事营销活动,不存在“未提供服务”、“窃取项目”等情况。法院举出第二个例子,“李”的内容代表特定门诊向杜某核对,但该门诊部没有“超声刀”服务,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项目变更是在治疗前通知的,侵犯了杜某的知情权。最终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提请OR组织判决。